(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免去:
黃 奇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張湘成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左 牧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廖志平的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
劉慶偉的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編輯:redcloud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免去:
黃 奇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張湘成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左 牧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廖志平的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
劉慶偉的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