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印發(f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10月25日,國家信訪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對《辦法》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1.《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背景一: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
今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系統(tǒng)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
背景二: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
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失之于松。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背景三: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臺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guī)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中央對制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guī)制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后,經中央同意,以中辦、國辦名義正式下發(fā)。
2.《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5章19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指導思想。
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并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guī)定。
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guī)定。
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
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guī)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3.《辦法》有哪些亮點?
●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guī)定。
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
●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
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并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
●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
規(guī)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guī)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qū)、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4.《辦法》明確責任主體哪些責任?
領導責任中:
對以下主體分別作出規(guī)定:各級黨政機關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級領導干部的個人責任。
部門責任中:
既對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作出規(guī)定,也明確了垂直管理部門相關責任。
屬地責任中:
分別從4個方面對信訪問題發(fā)生地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作出規(guī)定。
信訪部門責任中:
明確了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職責,強化了履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建議的責任。同時,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責任作出規(guī)定。
5.《辦法》規(guī)定哪些情形需要追究?
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對集體訪或者負面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面。
“《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復規(guī)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6.《辦法》對責任追究如何規(guī)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辦法》均作出明確規(guī)定
◆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
◆問責方式上,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
◆問責程序上,明確規(guī)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
◆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采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fā)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央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guī)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xié)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tǒng)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qū)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xié)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本地區(qū)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zhí)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tài)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fā)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tài)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guī)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qū)、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fā)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來源:國家信訪局
作者:編輯:省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 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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