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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議會

來源:《外國議會簡介》 作者: 編輯:redcloud 2016-10-21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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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民議會

  (一)組織結構及議會會議制度

  1.執(zhí)行局

  執(zhí)行局包括議長和兩位副議長,須議員三分之二多數(shù)選舉產(chǎn)生,如果兩輪投票過后,仍沒有達到三分之二,則在第三輪相對多數(shù)即可。議長負責協(xié)調執(zhí)行局的活動,任命辦公室高級官員,組織起草國民議會的有關草案,主持全會的討論。

  2.常設委員會

  除立法職能外,常設委員會負責監(jiān)督政府行為,在行政管理、公共社會和合營經(jīng)濟等社會各領域跟蹤、評估政府政策執(zhí)行情況,形成信息報告上交國民議會,在全會上展開討論,要求部長出席回答詢問。常設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在每年二月的季會上進行,每個委員會人數(shù)不少于12人。執(zhí)行局成員不可在常設委員會中任職,但可列席委員會會議。

  國民議會共設8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

  司法與人權法委員會,

  農(nóng)業(yè)、畜牧業(yè)、環(huán)境和市鎮(zhèn)發(fā)展委員會,

  財政、經(jīng)濟事務和計劃委員會,

  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良政和私有化委員會,

  政治、行政事務和對外關系委員會,

  教育、青年、體育、文化和新聞委員會,

  社會事務、難民遣返和防治艾滋病委員會,

  3.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每年三個會期,分別開始于2月、6月和10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每個會期不超過3個月。特別會議由國民議會議長或議會成員絕對多數(shù)要求召開,會期不超過15天。

  (二)議員選舉與議員制度

  1.選民資格

  選民須滿 25歲,擁有布隆迪國籍,可以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由獨立選舉委員會裁定是否具有候選資格。

  2.議員身份

  議員任期內不得擔任其他任何公職,一旦接受布政府或國際組織的公職任命,須辭去議員席位。

  3.議員的豁免權

  (1)言論免責權:議員不得因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發(fā)表的意見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2)人身不可侵犯權: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享有不可侵犯權,非經(jīng)所屬議院的批準,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輕罪案件而受到追訴或逮捕。在議會的非會議期間,非經(jīng)所屬議院辦公廳的批準,議員不受逮捕,但已經(jīng)提起的訴訟或者已經(jīng)確定的判決除外。

  (三)國民議會職權

  1.監(jiān)督權

  (1)口頭提問:所有希望對部長進行口頭提問的代表先向國民議會議長提交主題,執(zhí)行局在將口頭提問的問題提交副總統(tǒng)48小時后安排提問時間。

  (2)書面提問:書面提問由議長通知政府,部長應在隨后的1個月內給出答復。

  (3)調查委員會:議會可建立一個針對公共部門、集體企業(yè)的管理進行檢查的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不得超過10位代表,由執(zhí)行局任命,但須事先通報司法部長。調查委員會須在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將報告提交給國民議會議長,該報告將刊登在議會公報上并在最近召開的全會上公布。

  (四)國民議會的對外交往

  布國民議會與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的議會建立了廣泛的聯(lián)系,主要合作伙伴有:比利時議會、法國議會、非洲聯(lián)盟泛非議會、各國議會聯(lián)盟、歐洲議會對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島國國家集團、議員全球行動聯(lián)盟、法語國家議會等。截至目前沒有與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二、參議院

  (一)組織結構及議會會議制度

  1.執(zhí)行局

  執(zhí)行局包括參議長和兩位副參議長,任期相同,但不能來自同一種族。在就任和任期結束時,執(zhí)行局成員須向最高法院申報個人財產(chǎn)情況。

  執(zhí)行局的職權如下:對內對外代表參議院、主持參議院的討論、決定參議院的組織情況和服務功能等。

  執(zhí)行局每周一開會,討論的決定要全體或三分之二票通過。

  2.擴大執(zhí)行局

  擴大執(zhí)行局由執(zhí)行局3位成員加上5位常設委員會主席構成。在議會會議期間,擴大委員會每周一召開會議,由參議長主持,就參議員感興趣的問題進行討論。

  五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

  (1)政治、外交、國防和安全委員會,

  (2)機構、司法、權利和基本自由委員會,

  (3)經(jīng)濟、財政和預算委員會,

  (4)社會、教育、衛(wèi)生、青年和文化委員會,

  (5)行政、地方分權和機構監(jiān)督委員會,

  4.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政府的有關報告,聽取議案的有關說明,對報告和議案進行充分討論,提出修正意見,最后投票通過。全體會議每年三個會期,分別為2月、6月和10月開始的會期,每個會期3個月,休會1個月,即5月、9月和來年1月為休會期。一般情況下,會議沒有出席人數(shù)的限制,但就某一草案投票時,須四分之三以上人數(shù)出席。

  5.常設委員會會議

  常設委員會會議比較靈活,在議會會議期間由委員會主席或參議長召開。政府成員須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但無權表決。每次常委會會議須建立一個議案材料,由參議院備檔。

  (二)參議員選舉與議員制度

  1.選民資格

  選民須滿35歲,擁有布隆迪國籍,可以行使公民和政治權利,由獨立選舉委員會(CENI)裁定個人是否有候選資格。

  2.參議員身份

  為確保參議院的獨立性,參議員任期內不得擔任其他任何公職。參議員一旦接受布政府或國際組織的公職任命,須辭去議員席位。當參議員辭職后,獨立選舉委員會從該議員所代表的省選出接替者。

  3.參議員的豁免權

  (1)言論免責權:議員不得因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發(fā)表的意見或者所投的票而受到追訴、搜查、逮捕、拘留或審判。

  (2)人身不可侵犯權: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享有不可侵犯權,非經(jīng)所屬議院的批準,不得因刑事案件或輕罪案件而受到追訴或逮捕。在議會的非會議期間,非經(jīng)所屬議院辦公廳的批準,議員不受逮捕,但已經(jīng)提起的訴訟或者已經(jīng)確定的判決除外。

  (三)參議院職權

  1.立法權

  (1)參議院有權在憲法確定的領域提出議案:公民的基本義務,政治、行政和司法組織,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保護,財政和遺產(chǎn)問題,企業(yè)國有和私營化,教育和科研制度,國家的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目標,勞動、社會保障和工會權利等。

  (2)參議院有權修改法案,但無權對有關財政的議案提增加開支的修正案。如果政府和議會存在分歧,由憲法法院裁決。

  2.監(jiān)督權

  自阿魯沙協(xié)議簽署以來,憲法賦予參議院特殊的種族和地區(qū)平衡監(jiān)督的權利。

  常設委員會接到監(jiān)督政府行為的任務后,在各個領域展開調查,在全會上邀請相關部長進行辯論,并有權經(jīng)全會投票表決同意后組建專門調查委員會,但設立時段不超過6個月。參議員可以用三種提問方式從政府方面獲得信息,即書面提問、口頭無辯論提問和口頭有辯論提問。

  參議院有權對共和國總統(tǒng)和國民議會議長就所有問題,尤其是立法程序問題提出建議。

  政府要職在被總統(tǒng)任命后須經(jīng)參議院批準方能生效,這些部門有:國防和安全部門的主要領導、省長、大使、巡視官、最高司法會議成員、最高法院成員、憲法法院成員、總檢察長、檢察總署的法官、上訴法庭和行政法庭主席、上訴法庭總檢察長、商業(yè)和勞動法庭主席、檢察長等。

  (五)參議院對外交往情況

  參議院日常接待一些來自外國議會或非議會性質團組,并根據(jù)情況派團出訪。2008年共派出各類出訪團組60個。參議員出訪,一般由執(zhí)行局討論,參議長簽字通過,典禮局負責具體手續(xù)的辦理。布參議院共有11個友好小組,包括法國、比利時、也門、南非、蘇丹、加拿大、摩洛哥、德國、美國、盧旺達、布基納法索等,截至目前尚無對華友好小組,也沒有與外國議會建立定期交流機制。

  三、議會立法程序

  在議會會議期間提交的法律草案或法案在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登記,在全會上公布,閉會期間提交的議案被公布于議會公報上,國民議會(或參議院)根據(jù)內容將議案送往相關的委員會,或成立特別委員會進行處理。共和國總統(tǒng)或政府在國民議會最終通過前可以隨時撤回法律草案。被國民議會拒絕的議案一年內不得被重新提出。

  委員會指定一名起草人進行研究工作(包括通過咨詢、調研、聽證會等方式),草擬出一份報告,并在議會全體會議上就該報告作有關說明。如需要,政府成員須列席委員會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但無權表決。最后委員會根據(jù)起草人的草案建議或修正意見向議會建議通過,否決,或修改。委員會成員通過舉手或投票表決,將結果寫入報告,在全體會議開始前印發(fā)給代表。提交委員會的修正案應作為報告附件一并印發(fā)。

  全體會議上,起草人就該委員會的總結報告作有關說明,全體代表進行審議。如委員會對報告的建議是通過,則全體代表對報告進行審議,修改,形成新的報告;如建議是否決或沒有結論,議長要求所有代表在審議結束后立即表決,第一種情況,如果否決沒被通過,則繼續(xù)審查報告;第二種情況,國民議會進行裁決,其拒絕即表示對該報告的否決。

  普通程序:

  草案和建議同時被送往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執(zhí)行局。由國民議會進行一讀,國民議會議長提交參議院,后者對其進行審查,經(jīng)至少三分之一代表同意,7日后形成接案報告。參議院可以決定:沒有必要修改草案或在10天后通過修改好的草案。如果草案被修改,參議院提交國民議會決定通過或否決(全部或經(jīng)參議院修改的部分)。如果參議院10日內沒有作出決定或者是對議案沒作修改,國民議會議長將于48小時后交由共和國總統(tǒng)來頒布。

  如果二讀時,國民議會通過了新的修改,草案將被再次提交參議院,對修改作出決定。參議院自議案送達之日起5日后,可無修改通過,亦可對草案修改后通過。如果草案再次被修改,參議院提交國民議會,后者最后決定通過或修改。

  立法程序圖解:

國民議會(一讀)

 

國民議會接受文件=提交參議院

國民議會(一讀)

 

國民議會接受文件=提交參議院

參議院(一讀)

 

1)參議院不要求對文件進行審查

 

參議院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參議院通過文件,不作任何修改

 

=通過

 

2)參議院修改=提交國民議會進行二讀

參議院(一讀)

 

1)參議院通過文件,不作任何修改

 

=通過

 

 

 

 

 

2)參議院修改=提交國民議會進行二讀

國民議會(二讀)

 

1)國民議會通過文件,不作修改

 

=通過

 

2)國民議會修改文件=提交參議院二讀

國民議會(二讀)

 

1)國民議會通過文件,不作修改

 

=通過

 

2)國民議會修改文件=建立一個兩院代表人數(shù)相等的混合委員會

參議院(二讀)

 

1)參議院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參議院同意國民議會表決意見

 

=通過

 

2)參議院修改=提交國民議會進行三讀

混合委員會階段

 

1)混合委員會制定一個兩院都接受的文件

 

=通過

 

2)混合委員會沒有達成一致,無法形成共同報告

國民議會(三讀)

 

國民議會最后宣布通過或修改法律草案

共和國總統(tǒng)可要求國民議會在三讀時最后表決或宣布草案無效

  頒布法律:被議會通過的法律由總統(tǒng)自提交之日起30日內頒布。

來源:《外國議會簡介》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