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guī)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保衛(wèi)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國家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國家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yè)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
如何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簽發(fā)證書。
考慮到對外交往的需要,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進行國事活動,可以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勛章”。
該法規(guī)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去世的,其獲得的勛章、獎章及證書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沒有繼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該法強調,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來源:新華網(wǎng)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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