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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下 “稅收法定”的思考
民以德治家,國以稅興邦。
在我的記憶中對“稅收 ”的概念,有一個故事、一首對聯和取消農業(yè)稅讓我對稅收有截然不同的感覺。一個故事是清道光時兩江總督陶澍的故事。某年,湖南大旱,田地荒蕪,民不聊生。陶澍得知,欲直本上奏,又恐皇上不悅。冥思苦想,遂得妙計:先派人于皇宮花園新筑高墻,以蜜蜂粘貼其上,成“湖南免稅三年”文字;后邀皇上游園賞花。皇上見有新墻,龍顏大悅;走近細看,失聲念道:“湖南免稅三年”。陶澍一見皇上開口,馬上發(fā)話:“皇上有旨——湖南免稅三年!”道光自知失口,但已無法收回;于是,湖南免去三年賦稅。另一首對聯是講袁世凱統(tǒng)治期間,軍閥混戰(zhàn),民不聊生,反動政府橫征暴斂,廣大人民仍陷于貧困的現實,有這樣一副對聯:“民國萬稅 ,天下太貧”。第三個事情是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經表決決定,《農業(yè)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宣布全面取消農業(yè)稅,從而使在中國大地上延續(xù)了2600年的“皇糧國稅”——農業(yè)稅,終于走進了歷史。農業(yè)稅被全部取消,9億中國農民因此獲得了實實在在的優(yōu)惠。
我先后從事過教育工作、鄉(xiāng)鎮(zhèn)工作和市直機關工作。在近30年的工作歷程中,不同的工作崗位對國家稅收政策有不同程度的了解,特別是近五年來在人大機關工作以后,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比以前更多的接觸稅收工作,聽取稅收工作匯報、出席稅收工作會議、擔任稅收工作特邀監(jiān)督員,對稅收法律政策有了更深層次的學習和了解。稅收是共和國的血脈,是共和國大廈的基石,在這沸騰的血液中流淌著每一位納稅公民的辛勤汗水。國家財政收入有90%以上來源于稅收,它已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 。稅收指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個人或組織無償征收實物或貨幣的總稱。稅收則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稅收三性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立法法修正案,此次修法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稅收法定條款的變遷,將稅收基本制度立法保留單列為一項,進一步明確了稅收法定內涵,即“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這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稅收立法如何體現公平稅負、量能課稅的原則,樹立了民主、科學立法的典范。
在推進“四個全面”治國理政戰(zhàn)略布局的今天,稅收法定的原則涵蓋了稅收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各個環(huán)節(jié),其實質是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在整個稅收領域全面、深入融合的認識實踐過程。稅收法定是稅收法治建設的重大目標。正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所言:“稅收乃文明之對價”。稅收上關國計、下系民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和手段,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等各個領域。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必須按照稅收法定的要求,通過稅收基本制度法律化來推動稅收工作法治化,實現稅收領域的良法善治,促進和保障稅收治理的現代化。
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稅收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guī)定征稅;納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guī)定納稅,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中的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包括以下三個部分:一是稅種法定。稅種必須由法律予以規(guī)定;一個稅種必定相對應于一稅種法律;非經稅種法律規(guī)定,征稅主體沒有征稅權力,納稅主體不負繳納義務。二是稅收要素法定。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稅收要素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以及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三是程序法定。稅收關系中的實體權利義務得以實現所依據的程序要素必須經法律規(guī)定,并且征納主體各方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
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是基礎。加快提高稅收立法級次,進一步強化稅法權威,是現階段稅收立法的重頭戲,也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基本取向。必須重視稅收立法的規(guī)律性、系統(tǒng)性。完善稅收立法,既要進一步發(fā)揮全國人大以及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主導作用,做好稅收法律立法工作,又要立足現實國情稅情、遵循法治規(guī)律,嚴格按照立法法和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做好稅收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充分發(fā)揮各個層級稅收法律規(guī)范的作用,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供牢固的制度基礎。
進一步強化稅法實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沒有稅法的有效實施,就不可能有稅收法定原則的真正落實。稅法的實施關系方方面面,需要各方的協同配合與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下,稅務系統(tǒng)應當樹立法治信仰、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依法履行稅收工作職能,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提高稅收制度建設質量,堅持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最大限度規(guī)范稅務人、最大限度方便納稅人,以全面推進依法治稅推動稅法實施。
稅收法定是憲法性原則,是稅收的最高原則。 我國《憲法》第5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憲法根據。“無代表則無稅”。憲法確立保障生存權、有支付能力、公平稅負、量力負擔和便利等符合憲法原理的稅收原則或總政策,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公民納稅具有個人委托國家代為完成自己所必須而又無力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性質,納稅人是在為自己納稅,是出于自身需要并依據法律決定和監(jiān)督著稅收事項。納稅人有權只依照符合憲法規(guī)定程序和精神的法律承擔交付稅收的義務,拒絕交納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一切苛捐雜稅,有權基于憲法原理關注和參與稅收的全過程,而政府則必須按照納稅人的要求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規(guī)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這一規(guī)定較全面地反映了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使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收法制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和完善。
美國富蘭克林說:“這世界只有死亡和繳稅是無法避免的”。 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使發(fā)展成果體現在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的提高上,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和諧,這就是稅收促進發(fā)展,發(fā)展為了人民生活的意義所在。在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下,我們要把握規(guī)律性、注重階段性,以稅收良法善治為追求,堅持實質法定、持續(xù)推進,立良法、重實施、求善治,實現目標與過程的統(tǒng)一,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作者:黃偉廬 工作單位:漣源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職務:漣源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大辦公室副主任
電話: 13973891383 )
參考書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3.《光明日報》:張學瑞 《落實稅收法定是目標和過程的統(tǒng)一》
4.《陶澍的故事》
5.《民間對聯拾趣》
6.《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霍姆斯個人文集》
作者:黃偉廬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