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府來說,有人認為審議意見具有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一府兩院”必須遵照執(zhí)行;也有人認為,審議意見并沒有強制性,“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只須酌情研究,適當處理即可,研究處理等同于可辦可不辦。就人大來說,有人認為審議意見是檢驗政府是否執(zhí)行人大決定決議的試金石,既然如此,就應該對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進行反饋,跟蹤到底,直到滿意為止;也有人認為審議意見只不過是人大走走程序而已,所以,對待審議意見,一審了之,流行于文來文往,僅為了完成程序,不注重處理結果。那么,審議意見究竟如何辦理是好呢?筆者認為,跟蹤問效才是辦理的應有之義。
一、嚴格把關,確保審議意見書的質量。首先要把好歸納整理關。審議意見應體現以下內容:一是對工作的肯定;二是明確“提審報告”已經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三是組成人員提出的存在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四是明確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時限。審議意見要努力做到“合法、客觀、可行、規(guī)范”。合法,即指出問題、提出建議應有法律、政策依據;客觀,即要充分集中組成人員的審議發(fā)言精華,又不能任意發(fā)揮,偏離組成人員的原意;可行,即要突出解決問題,需解決什么問題、如何解決,力求條理清楚,具體明了,便于辦理;規(guī)范,即要規(guī)范用語。其次要把好征求意見關。審議意見初稿形成后,要印發(fā)給全體組成人員征求意見,使之更加符合組成人員的本意;同時,要印發(fā)給報告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征求意見,讓他們從“研究處理”的角度提出修改意見,使之更加符合整改落實的實際。再次要把好簽批審查關。將較為完善的審議意見初稿,及時提交主任會議研究、審定,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由主任審核簽發(fā)。
二、健全機制,確保審議意見辦理落到實處。一是督辦機制。審議意見發(fā)出后,要明確人大常委會一名領導牽頭負責督辦,由牽頭領導確定相關工作機構人員組成督查組進行跟蹤督辦,并定期向主任會議報告督辦情況。主任會議視情況以聽取匯報、實地視察、專題調查等形式開展跟蹤督查,提出建議,督促落實。對重要審議意見,以主任會議的名義組織專門班子負責督辦。二是測評機制。在審議意見交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并在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到達后,要對“一府兩院”作出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測評結果當場宣布。對滿意票沒有過半的,承辦單位要重新辦理,并限期再次報告辦理情況,對再次報告仍不滿意的,將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剛性監(jiān)督方式處理。三是問責機制。對審議意見無故拖延處理,或不如實報告處理情況,特別是對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再審后作出的限期整改意見無故不落實的,要進行問責。四是激勵機制。開展審議意見辦理工作先進單位評選表彰活動,對辦理認真、反饋及時、成果明顯的承辦單位予以表彰獎勵。此外,要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抄送給組織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作為他們用人選人的參考依據。 (責任編輯:劉舒尹)
來源:麻陽人大教工委
作者:羅云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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