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的履職現狀
(一)人大代表的整體素質不高。部分人大代表由于受自身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和行為修養(yǎng)的影響,不善于聯系群眾,不善于調查研究,不善于提出建議、批評、意見,出現“見面握握手,開會拍拍手,表決舉舉手,散會揮揮手”現象,俗稱“四手代表”;有的不能發(fā)現問題,想不出解決的辦法,有的即使是發(fā)現了問題,找出了問題的癥結所在,但對于如何解決問題,卻是全無主意,使群眾的意見停留在口頭上;有的代表提意見建議只從本單位和個人利益出發(fā),從本區(qū)域的角度去看問題,忽視整體工作,缺乏大局觀念,影響了人大代表的形象,很難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從而使得人大代表的整體素質不高。
(二)人大代表的培訓學習不足。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不注意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培訓工作,有的甚至常年不培訓代表,這種現狀不利于人大代表履職能力的提高。再加上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會在開展視察、執(zhí)法檢查等活動時,大多也是樂意讓一些履職能力較強、熟悉相關法律知識的“骨干代表”參加,其余履職能力相對較弱的人大代表被排除在外,這種現狀使其錯失了提高履職能力的機會,與“骨干代表”的差距越來越大。
(三)部分人大代表參政意識欠缺。一部分人的思想深處或行為習慣中不重視人大工作,視人大工作為傳情達意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一些代表履行職責時,意見建議多是“輕描淡寫”、“無關痛癢”,只會就問題表面看問題,別人怎么說自己就怎么喊,沒有真實的反映人民群眾的真實意愿。一些代表缺乏應有的代表意識,滿足于獲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還有的領導同志把代表職務當作“政治待遇”,認為擔任某項職務就應該具備代表身份;有的企業(yè)家也把代表職務當作經商“名片”,千方百計爭取當上代表。
(四)人大代表的履職社會環(huán)境缺失。在實際當中,代表履職受諸多條件限制和影響。一是人們對代表的職務認識不到位。不少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一些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不知道代表是一種職務,認為代表無職無權,只是一種榮譽,對代表履職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見和歧視。二是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不通暢。一些代表一年內出席一次人代會或一兩次其他會議外,沒有參加其他涉及政情的活動,對政府工作了解程度很有限,監(jiān)督工作自然無從開展。
(五)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激勵機制不健全。《代表法》規(guī)定“代表受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監(jiān)督。但《代表法》對于選舉單位或選民如何監(jiān)督代表、怎樣處理不履行職責的代表,如何獎勵認真負責履職的代表、由誰來負責組織選民監(jiān)督代表和獎勵代表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監(jiān)督激勵機制的不到位,造成了代表吃“大鍋飯”:“干與不干一樣、干好干壞一樣”,缺乏履職壓力和動力。
二、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的對策
(一)優(yōu)化結構,改進代表選舉方式。要明確當選代表的資格條件。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資格條件外,各級人大在具體選舉辦法中至少要明確這么幾條,即以比較尊崇法律、有較高的議政能力、敢于實話實說、善于為民建言獻策,能經常深入群眾聽取意見為參選標準。在換屆選舉時,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引導選民按條件去推薦代表候選人,從源頭上把住代表素質入口關。
(二)抓好培訓,提高代表履職能力。隨著改革與發(fā)展的逐步推進,人大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內容越來越廣泛,人大代表要履行好職責,僅僅了解本行業(yè)、本專業(yè)的知識是遠遠不夠的,要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財經、科學、環(huán)保等諸方面知識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首先,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大培訓力度。無論是新任代表的培訓,還是代表任期內的培訓,都應根據人大工作及代表履職的需要,有計劃地予以安排。在內容上,要緊密圍繞市場經濟建設,增加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和有關經濟法規(guī)的學習輔導,盡可能掌握一些現代社會必需的經濟知識和科技知識 ,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增長才干。在形式上,也要改變過去通常采用的一屆集中培訓一次的做法,代之以各種小型、分散、靈活的方式;或者以集中培訓為主,輔之以代表小組活動和聯組活動等方式進行培訓。其次,要以代表小組為單位,以“三室一體”建設為載體,組織好代表在閉會期間的經常性學習培訓活動,使代表學習培訓常態(tài)化。
(三)明確職責,創(chuàng)新代表履職方法。首先要明確代表的職責,“人大代表人民選,人大代表為人民”,人大代表必須代表人民,必須為選民代言辦事,而且還必須代好言、辦好事,這才算盡到人大代表應盡之職。其次要根據新時期代表工作的新特點,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不斷創(chuàng)新代表活動形式,靈活多樣地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檢查、專題調查、工作評議和“創(chuàng)先爭優(yōu)”、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拓代表活動新領域,激發(fā)代表參政議政熱情。再次要多給人大代表提供機會,使他們能夠把理論知識與實踐結合起來,使他們在實踐中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強履職能力。
(四)加強宣傳,強化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首先要結合人大工作涉及到的政治、經濟、社會方方面面的情況,重點圍繞法律貫徹實施、人大依法履職、社會熱點難點等題材利用新聞媒體、新型媒體、墟場、大型活動等多方式、多途徑進行宣傳,充分展示人大制度及人大工作的豐富內涵。通過宣傳能進一步增強全體公民的民主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激發(fā)群眾崇尚、關心、參與人大工作的熱情。其次要加大對代表知情、知政權的宣傳。不光要宣傳每年人代會代表聽取政府的工作報告的情況,還要把代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認真履職、展開評議等廣為宣傳,增強人大代表的榮譽感、使命感。再次要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典型的宣傳。宣傳人大代表履職典型的代表意識、履職能力、奉獻精神、履職效果等方面,不僅是對典型代表履職的肯定,也可以對其他代表起到教育、示范作用,更是體現人大工作的有利宣傳。
(五)創(chuàng)新監(jiān)督激勵機制,促進代表履職。首先,要建立健全代表述職評議制度。依《代表法》規(guī)定,人大代表每年或每屆必須就其履行法定權利和義務的情況向選民作一次述職報告,聽取選民的意見。選民對其是否履行代表職務、是否真正代表他們利益的情況進行評議并提出建議,這樣不僅密切了代表同廣大選民的聯系,而且強化了選民對代表的了解和監(jiān)督。其次,要建立選民對代表的罷免制度。對于道德行為或在本職工作上犯了過錯甚至觸犯刑律、對于不積極行使代表職權、辜負選民委托的代表,常委會應支持選民提出批評或建議,直至依法將其罷免。再次要完善代表辭職制度。當代表調離本選區(qū),不能繼續(xù)履職并接受選民監(jiān)督時,代表要及時辭去代表職務,及時選舉產生新代表,避免監(jiān)督缺位。(責任編輯:劉舒尹)
作者: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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