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詳細規(guī)定,歸納起來,大致有十項: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2、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3、向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案。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時,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
6、可以依法向大會提出質(zhì)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罷免案。
8、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
9、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10、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一般地說來,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以上十項工作或稱十項權利。對全國人大代表來說,還有一項權利或一項工作,即可以依照憲法規(guī)定的嚴格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
來源:湖南人大網(wǎng)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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